根据刚发布的行业指导通知对于2018类公司有何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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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27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意见》),或称“大资管指导意见”。

 

腾博国际李小姐为您解读《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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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风险准备金、产品负债比例、杠杆倍数”

    《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了提取风险准备金的要求,即:机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产品管理费收入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或者按照规定计量操作风险资本或相应风险资本准备。风险准备金余额达到产品余额的1%时可以不再提取。

 

    《意见》第二十条规定了产品负债比例的要求,即:资产管理产品应当设定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上限,同类产品适用统一的负债比例上限。每只开放式公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140%,每只封闭式公募产品、每只私募产品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该产品净资产的200%。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产管理产品的总资产。

 

    《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了杠杆倍数的限制要求,即: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3:1,权益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1:1,商品及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的分级比例不得超过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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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风险准备金、产品负债比例、杠杆倍数是否适用于产品?可以明确的是,上述要求适用于,但不适用于创业。是否适用于产品?还要看专门规定中是否有“风险准备金、产品负债比例、杠杆倍数”的明确规定。

 

    1、资管新规下的(募):合格投资者门槛提高;产品负债比例不超过2倍;权益类产品杠杆倍数为1

    2、资管新规下的(投):投资期限、投资范围、投资规模、多层嵌套,均有限制

    3、资管新规下的(管):基金应当托管、信息披露至少每季度一次、在显要位置披露投资风险

    4、资管新规下的(退):打破刚性兑付;非标产品、股权产品的退出日要早于到期日

 

截至目前,专门法律法规中,还没有基金的产品负债比例、杠杆倍数等明确要求,上述规定是否适用于基金,还有待于后续出.台的相关规定。其中,《暂行条例》值得期待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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