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份起办理经营许可证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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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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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条为了规范经营行为,加强经营许可管理,根据《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营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取得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负责监督指导全国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限制使用经营许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门)核发;其他经营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地方门)根据经营者的申请分别核发。
第五条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经营者只核发一个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门应当加强经营许可信息化管理,及时将经营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上传至规定的管理信息平台。
《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81日起施行。
  201761日前已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并依法申领经营许可证。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可以在有效期内继续从事经营活动,但经营限制使用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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