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交通事故处理律师 天津交通事故理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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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有两种途径,一个是调解,另外一个是诉讼,天津交通事故律师为你详解这两种不同的途径。
 
一、交通事故赔偿调解
 
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人签名,加盖机关印章后即行生效。机关应当将调解书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调解期满后未达成协议的,机关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由调解人签名,加盖机关印章,分别送交当事人和有关人员。
 
二、交通事故赔偿诉讼
 
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对交通事故赔偿进行诉讼是有时效的,当事人需要在诉讼时效内委托律师去立案。具体时效规定如下:
 
(一)、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与人身体无关的损失,例如车辆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等,诉讼时效为两年。
 
(二)、对于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明显的人身伤害,例如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诉讼时效自发生交通事故之日起计算一年。但是在一年内未治疗终结或者一年内未能定残的,则应适用《民法通则》第139条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即从治疗终结之Et或者定残之日起,继续计算剩余的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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