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发展支持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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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一)海归人才企业应符合条件

1、企业注册于中关村示范区内;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

3、符合中关村示范区重点发展和扶持的产业方向;

4、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海归人才,或海归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及海内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企业总投资的30%(含)以上;

5、企业为海归人才归国5年内初次创办,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二)“瞪羚企业”应符合条件

1、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3、企业年总收入规模在人民币1,000万元至 人民币5亿元之间。其中,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至人民币5,000万元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总额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 入在人民币5,000万元(含)至人民币1亿元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总额增长率达到10%;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亿元(含)至人民币5亿元之 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总额增长率达到10%。

 

(三)“展翼企业”应符合条件

1、纳入中关村示范区统计范围的高新技术企业

2、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

3、使用中关村企业标准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4、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万元(含)至人民币1000万元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年总收入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至人民币2000万元之间,总收入增长率达到10%,但尚未达到“瞪羚计划”标准的中小微企业。

 

(四)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内,经有关部门确认为软件外包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且已加入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本办法的有关支持措施。

 

申请时间

(一)“瞪羚企业”“展翼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展翼企业”标准统一确定,并于每年7月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发布前,按上年度企业名单执行。

 

(二)海归人才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软件出口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推荐表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经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年检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为准。

 

(三)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担保贴息和贴保费申请。合作担保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注:具体时间以当年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通知为准

补贴金额

企业担保融资支持措施

(一)对于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归人才企业,担保机构执行不超过本金2%的担保费率。

 

(二)对于享受本办法支持的“瞪羚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归人才企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20%;对于享受本办法支持的“展翼企业”,上浮幅度不得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30%。

 

(三)中关村管委会为实际期限在6个月(不含)以上,按期还本付息,符合本办法担保融资支持条件的中小微企业,以年利率6%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贴息。贴息比例与企业的“星级”对应关系如下:

1、针对“瞪羚企业”“展翼企业”、软件外包企 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一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0%(初次申请的企业,按照一星级企业贴息标准执行);二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25%;三星级企业贴息比 例为30%;四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35%;五星级企业贴息比例为40%。对“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的贴息,在原有星级对应贴息比例上提高5%;

2、对海归人才企业给予50%的贴息,并按本金的1%给予企业担保费补贴。

注: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星级”评定标准参照《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信用星级评定管理办法》(中科园发〔2010〕47号)执行。

 

(四)海归人才企业发生担保融资业务的,对单笔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含)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入选“千人计划”“特支计划”“海聚工程”的创业人才以及“高聚工程”中符合条件的海归创业人才所创办的企业,对单笔金额不超过1500万元(含)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

 

(五)对于符合本办法条件的,按月计算贴息金额,不足整月部分的不予补贴。

 

(六)企业时应在按时还本付息后6个月内向 担保机构提交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超过一年的,每满一年申请一次。企业的同一笔担保融资只能申请一种方式的贴息和贴保费支持。对单家企业年度担保 融资的利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担保融资的利息和担保费补贴不超过3年。

 

企业直接融资支持措施

 

(一)对企业直接融资中关村管委会给予企业按票面利率计算的,社会筹资利息30%的补贴。对单家企业年度直接融资的贴息支持不超过50万元。同一笔直接融资业务的利息补贴不超过3年。

申请流程及所需资料

企业担保融资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一)“瞪羚企业”“展翼企业”名单由中关村管委会根据企业上报统计数据和“瞪羚企业”“展翼企业”标准统一确定,并于每年7月在中关村示范区网站(www.zgc.gov.cn)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新名单未发布前,按上年度企业名单执行。

 

(二)海归人才企业由中关村管委会确认;软件外包企业以软件出口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推荐表为准;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经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年检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为准。

 

(三)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合作的担保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担保贴息和贴保费申请。合作担保机构名单通过中关村示范区网站向社会公开发布。

 

(四)企业通过合作担保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支持时,应向合作担保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担保融资贴息和贴保费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中关村企业信用促进会会员证书复印件;

4、日之前取得的企业信用星级证书复印件;

5、软件出口企业绿色通道企业推荐表复印件(加盖北京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促进中心印章,软件外包企业提供);

6、经北京半导体行业协会年检合格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复印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提供);

7、日之前取得的,监管机构出具的同意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函的复印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8、日之前取得的,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已受理或批准企业有关发行和上市申请的通知书、备案文件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在境内外上市的“瞪羚重点培育”企业提供);

9、企业名称变更的,提交市工商局出具的《名称变更通知》复印件;

10、放款凭证、还款凭证、担保费收据复印件;

11、企业担保利息单和担保费单据复印件;

12、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13、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五)合作担保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资金支持时,除提供上述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份,担保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1、《担保机构代企业申请贴息和贴保费报告》(加盖担保机构公章);

2、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六)有关申请报告应注明“瞪羚企业”“展翼企业”“软件外包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海归人才企业”“瞪羚重点培育企业”等类别。

 

企业直接融资支持资金申请及受理

 

(一)企业发行直接融资产品的,由中关村管委会委托办理企业直接融资业务的担保机构或者负责项目组织的其他经办机构,集中受理企业的直接融资社会筹资利息补贴申请。

 

(二)企业通过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社会筹资利息支持时,应向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两份:

1、《企业直接融资补贴申请报告》(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2、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企业信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融资前取得且在有效期之内);

4、利息支付票据复印件(银行转账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债券付息(兑付)结果反馈表);

5、直接融资业务到期证明文件复印件;

6、中关村管委会及合作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7、申请企业应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以上材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企业公章。

 

(三)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代企业向中关村管委会申请社会筹资利息支持时,除提供上述所列的材料外,还应向中关村管委会提交下列材料一份,机构留存一份备查。

1、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代企业申请贴息报告》(加盖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公章);

2、中关村管委会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四)对于符合条件的直接融资产品,按月给予补贴,不足整月部分不予补贴。

其他事项

(一)担 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应及时汇总审核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并于每年4月1日前代企业提交上一年度的企业补贴申请。中关村管委会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完毕后,将补贴 款项拨付给相关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由其在收到款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相关企业。担保机构或经办机构应于资金拨付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关村管 委会提交资金拨付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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